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96號
TPDV,105,除,496,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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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姚叔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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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灣合成橡膠 │0078-NX-0082682-7 │1 │7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台灣合成橡膠 │0080-NX-0127283-2 │1 │9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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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