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85號
TPDV,105,除,485,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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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張艷秋
訴訟代理人 蔡育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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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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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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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71494-5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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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