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47號
TPDV,105,除,247,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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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林敏男(即林黃寶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338613-2 │1 │505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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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