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51號
TPDV,105,重訴,451,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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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王基穎
被   告 邱麗君
被   告 閎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銘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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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