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蘇興李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李梅蘭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系爭房地
依被告寄發予原告之存證信函所示,擬以新臺幣(下同)2,100
萬元價格出售,復參酌系爭房地附近之交易單價約每平方公尺28
萬元許,有卷附交易實價查詢列印資料可佐,則系爭房地起訴時
之市價為2,100 萬元,應可採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050 萬元(即系爭房地所有權1/ 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
4,400 元,原告前已繳8 萬1,091 元,尚應補繳2 萬3,30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