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蔡富貴
被 告 馬英九
蔡英文
陳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 條、第112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馬英九總統、蔡英文總統暨陳 建仁副總統當選無效訴訟部分,依前開說明,專屬於中央政 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則依法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