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77號
TPDV,105,訴,877,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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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苑汝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被   告 蔡依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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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