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苑汝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被 告 蔡依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