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3號
TPDV,105,訴,193,20160420,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穗伶
上列上訴人與李政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須經合法代理,又董事與公司間之 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經查,本 件李政憲起訴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依上規定,即應由監察人即李穗伶代表公司,上訴人雖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係由董事長即劉毅代表,此有劉毅所 代表出具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資佐證,準 此,即足認上訴人之本件上訴,並不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