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公司印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41號
TPDV,105,訴,1841,201604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東信國際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亦
被   告 郭遠華
      李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東信國際有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