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4號
TPDV,105,訴,184,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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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暨業務主管公積
      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上訴人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請求行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500元,請求價金部分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93,32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合計為新台幣22,3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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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