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霖(原名:吳美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6,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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