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9號
TPDV,105,訴,1509,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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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
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84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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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