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
於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84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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