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林軍緯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
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
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
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 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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