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依齡律師
許宏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雲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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