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亞泰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廷
被 告 劉俊廷
黃鉑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叁萬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甲類第八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亞泰空調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向其借款新台幣200萬元,約定分期 攤還,惟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已據其提 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動用申請書、授信 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及放款主檔明細表等 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乃酌定金額予以准許,並同時依職權定被告得 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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