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07號
TPDV,105,訴,1207,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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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   告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俊騰
被   告 楊盈瑄
      陳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就本件授信及交易總約 定書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見本院卷第20頁背面 )可憑,而原告總行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屬本院管轄範圍,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邀 同被告曾俊騰楊盈瑄陳安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3 年8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000 ,000元。第1筆借款金額為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 3年8月22日起至105年2月22日止,按月還本付息,利息按原 告公告之13至24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5%計算,稅賦 另計;第2、3筆借款金額各為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 均自104年4月30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按月還本付息,利 息均按原告公告之24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5%計算, 稅賦另計,以上3筆借款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遲延 利息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遲延利息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龍騰公司就第1筆借款僅還款至105年1月22日,就 第2、3筆借款均僅還款至105年1月30日,合計尚欠本金1,55 4,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曾俊 騰、楊盈瑄陳安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存單利率-BSP定存 利率十三個月利率查詢表、一般存單利率-BSP定存利率二 年期利率查詢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授信及交 易總申請書、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 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
(三)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 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16,44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六、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
│1 │借款 │285,751 元 │285,751 元 │自 105 年 1 月│自 105 年 2 月 │
│ │ │ │ │23 日起至清償 │24 日起至 105 年│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8 月 23 日止,按│
│ │ │ │ │3.9165% 計算之│左開利率 10%;自│
│ │ │ │ │利息 │105 年 8 月 24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開利率 20% │
│ │ │ │ │ │計付。 │
├──┼────┼──────┼──────┼───────┼────────┤
│2 │借款 │634,407 元 │634,407 元 │自 105 年 1 月│自 105 年 3 月 │
│ │ │ │ │31 日起至清償 │1 日起至 105 年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8 月 31 日止,按│
│ │ │ │ │3.9429% 計算之│左開利率 10%;自│
│ │ │ │ │利息 │105 年 9 月 1 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左開利率 20% 計 │
│ │ │ │ │ │付。 │
├──┼────┼──────┼──────┼───────┼────────┤
│3 │借款 │634,407 元 │634,407 元 │自 105 年 1 月│自 105 年 3 月 │
│ │ │ │ │31 日起至清償 │1 日起至 105 年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8 月 31 日止,按│
│ │ │ │ │3.9429% 計算之│左開利率 10%;自│
│ │ │ │ │利息 │105 年 9 月 1 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左開利率 20% 計 │
│ │ │ │ │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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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