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讓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94號
TPDV,105,訴,1094,2016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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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金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之民國95年財務報表(本院
卷第37頁),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億貳仟伍佰零柒萬肆仟元
(即417, 685,000[聲明第一項]+142,007,000[聲明第二項]+
265,382,000[聲明第三項]=825,074,00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
判費6,457,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2,674元,總計應繳納
16,17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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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