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表決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93號
TPDV,105,訴,1093,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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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金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進長
被   告 元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康
被   告 裕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琍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表決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
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
確認被告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每次股東會、每次股東臨時會,無表決權。㈡確認被告元捷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次股東
會、每次股東臨時會,無表決權。㈢確認被告裕捷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對於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次股東會、每次股東
臨時會,無表決權。次查,被告於每次股東會、股東臨時會之表
決權性質上並無交易價額,各次會議之決議事項無從予以預先特
定,無法事先調查而計算原告所有之利益為何。又查,原告訴之
聲明並非如被告抗辯係確認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被告
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出售予Asia Fortune公司之交易
為無效,故亦不應以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417,685,295元予
以計算。是原告訴訟標的之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而原告以一
訴主張上開3項訴訟標的,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其
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爰依上開規定,將原告3項訴訟標的價額均
核定為1,650,000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52,
005元,原告僅繳納17,434元,尚欠34,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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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