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NATI NOVIANA之子
法定代理人 NATI NOVIANA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依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