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15號
TPDV,105,親,15,201604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NATI NOVIANA之子
法定代理人 NATI NOVIANA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依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