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鉅鑫
相 對 人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相 對 人 葉家淦
謝明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提存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 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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