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132號
TPDV,105,消債補,132,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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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世聖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二、請說明自103年1月起迄今,除於103年1月至9月駕駛計程車 營業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 、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 進行電話行銷及其他收入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 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 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1月18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出售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之交 易明細、相關證明文件,及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 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五、聲請人及配偶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



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自103年1月至103年9月支付計程車燃料費、油費、保 養費、靠行費、房租、家庭支出等各項支出繳費收據、油費 發票、房租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又此期間之家庭支出 所旨支出項目為何?如包含水、電、瓦斯電話費、第四台收 視費等,請一一盧列,並均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如有其他支出如勞健保費、醫療費,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並 提出相關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七、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10月起至今每月膳食費、房租、家庭 支出、水電瓦斯費、手機通訊費、醫療費及其他各項必要支 出之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並提出自103年10月起至今之 各項支出費用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10月起至今,如何維持其與配偶之基 本生活開銷?
九、聲請人是否受其子女扶養?如是,每月領有子女給付之扶養 費用數額為何?
一○、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一一、聲請人與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所有權 人之關係為何?如係租屋居住,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房屋 繳納證明。
一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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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