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居政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正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壹仟元,並依同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 費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參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0+1)×10×34 =3,740元】),共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二、聲請人應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之前置協商方案。並 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原本到院(勿 用影本代替)。
三、以聲請人陳報支每月平均所得,不足以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是聲請人應陳報以其現每月所得,如何支應 每月必要開銷及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四、聲請人應提出殘障手冊。又聲請人應陳報除殘障津貼外,現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 分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項目之證明文件到院。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正美實業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9456445號)之董事及「錦立工程行」(統一編號 :19693349號)、「柔美美容材料行」(統一編號:202966 20號)之負責人,應說明「正美實業有限公司」、「錦立工 程行」、「柔美美容材料行」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 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現況及最近 5年內之平均每月營 業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