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再添
陳鄒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如、陳美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具狀陳明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法院審酌。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美
如、陳美樺分別按月於每月15日、25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
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給付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復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美樺、陳美如分別給付積欠之聲請人扶
養費25,000與155,000元,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1,380,000元
【計算式:5,000×2×12×10=1,200,000+180,000)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
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