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5年度,134號
TPDV,105,家非調,134,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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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再添
      陳鄒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如、陳美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具狀陳明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法院審酌。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美
 如、陳美樺分別按月於每月15日、25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
 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給付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復聲明請求相對人陳美樺、陳美如分別給付積欠之聲請人扶
 養費25,000與155,000元,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1,380,000元
 【計算式:5,000×2×12×10=1,200,000+180,000)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
 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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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