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顏周梅芬
張周雪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
林周秋月
周綉香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燦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32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6)、897地號 (面積:1,487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6)、 900地號(面積:56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
(二)上開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周惡、周林敏、周金、周李金、周明道、周萬發、周萬居
、邱周梅芳、邱中榮、周金水、周林阿妹、周守坤、周吳
金鸞、周泰山、周闊嘴、張周笑、林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