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9號
TPDV,105,家訴,39,201604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顏周梅芬
      張周雪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
      林周秋月
      周綉香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燦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32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6)、897地號 (面積:1,487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6)、 900地號(面積:56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
(二)上開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周惡、周林敏、周金、周李金、周明道周萬發周萬居
   、邱周梅芳邱中榮周金水、周林阿妹周守坤、周吳
   金鸞周泰山、周闊嘴、張周笑林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