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124號
TPDV,105,婚,12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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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24號
原   告 蔡勝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翠菊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
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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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