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439號
TPDV,105,司聲,439,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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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世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相 對 人 謝立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台北市○○區○ ○○路000號14樓之12」及其他居所寄發分配清算債權通知 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分配清算債權通知函、民事裁定、退回信 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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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