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張光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文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凌文秀
一、債務人朱文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捌仟玖佰
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文
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凌文秀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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