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680號
TPDV,105,司票,4680,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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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80號
聲 請 人 徐柏輝
相 對 人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維恭」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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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