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鍾妏涓(原名鍾雯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鍾妏涓(原名鍾雯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 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及台北 富邦銀行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398元、393元、90元,另查 其於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係為機 車強制險及個人傷害險,並無可領取之保險金及保單價值準 備金,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是以 ,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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