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鉅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 甯
莊德銘
一、債務人莊 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參佰伍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 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莊德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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