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69號
TPDV,105,司促,6869,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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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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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