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86號
TPDV,105,司促,6786,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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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其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圓貿易有限公司林晟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圓貿易有限公司林晟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圓貿易有限公司設址於臺 北市內湖區、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五股區, 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 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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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