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43號
TPDV,105,司促,6743,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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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子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
  添財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台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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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