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子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
添財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台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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