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浚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浚承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2812 │0000000000│02月 04日 │ │ │
│ │元 │409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緣相對人莊浚承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
886元及費用123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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