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76號
TPDV,105,司促,6676,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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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76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寀綺(原名朱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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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