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72號
TPDV,105,司促,6672,201604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威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