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潔縈(原名陳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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