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韋
黃靜盈
葉茂山
兼
法定代理人 賴秀蘭
黃阿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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