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15號
TPDV,105,司促,6615,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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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韋
      黃靜盈
      葉茂山

法定代理人 賴秀蘭
      黃阿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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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