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世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
一、債務人鄭世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
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875 元,專案補
償款6184元,共計新臺幣17059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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