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53號
TPDV,105,司促,6553,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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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莊舜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瑋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成
  ,逾期在六個月至逾期九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成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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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