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94號
TPDV,105,司促,6494,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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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09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及欠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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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