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毓蒨(原名陳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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