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51號
TPDV,105,司促,6351,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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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城
代 理 人 謝翠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映達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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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達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