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城
代 理 人 謝翠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映達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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