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00號
TPDV,105,司促,6300,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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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雅涵
      陳芝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芝瑜、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   │
│  │175371│雅涵   │0月28日起  │3月0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     │3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芝瑜、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5371│雅涵   │1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
  一、緣債務人陳雅涵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芝瑜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9萬6,560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雅涵於104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7萬5,37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陳芝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
  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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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