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一號
上 訴 人 簡正雄
上 訴 人 簡敬修
郭先釧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複 代理人 陳盈潔
彭建寧
黃秋婷
被 上訴人 環榮公司
被 上訴人 協固公司Concrete Engineering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與__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人__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人__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