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89年度,631號
TPHV,89,上易,631,200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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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一號
   上 訴 人  簡正雄
   上 訴 人  簡敬修
          郭先釧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複 代理人  陳盈潔
          彭建寧
          黃秋婷
   被 上訴人  環榮公司
   被 上訴人  協固公司Concrete Engineering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與__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人__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人__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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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