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一號
上 訴 人 簡正雄
上 訴 人 簡敬修
郭先釧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複 代理人 陳盈潔
彭建寧
黃秋婷
右上訴人與環榮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十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一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
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即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
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簡正雄、簡敬修、郭先釧並非原審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十八年度簡
字第一號判決之當事人(有該判決可按,又依該判決記載:簡正雄、簡敬修、郭
先釧部分係視為撤回起訴),則渠等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