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89年度,631號
TPHV,89,上易,631,20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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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一號
   上 訴 人 簡正雄
   上 訴 人 簡敬修
         郭先釧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複 代理人 陳盈潔
         彭建寧
         黃秋婷
右上訴人與環榮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十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一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
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即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
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簡正雄簡敬修郭先釧並非原審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十八年度簡
字第一號判決之當事人(有該判決可按,又依該判決記載:簡正雄簡敬修、郭
先釧部分係視為撤回起訴),則渠等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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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