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即債務人 蔡祖義
一、債務人蔡祖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三能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三能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蔡祖義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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