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呈祥
李呈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祥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祥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洲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洲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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