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24號
TPDV,105,司促,6024,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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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呈祥
      李呈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祥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祥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洲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呈洲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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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