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㈠其
中新臺幣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
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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