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50號
TPDV,105,司促,5950,201604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騰產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子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騰產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